设为首页
 
    新闻动态 >> 天津滨海财经专修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天津滨海财经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社团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育人作用,根据国家法律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全面管理,并授权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社团具体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大学生素质拓展;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不接收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五条  社团发起人必须自愿接受学校团委指导和社团联合会的管理,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挂靠(指导)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院正式机构,例如教研室、团工委等。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签名)、简历、挂靠(指导)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意见;

    (二) 经社团联合会初审通过后,领取并填写《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 递交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后,社团联合会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院团委; 

    (四) 学院团委讨论通过后,由社团联合会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形式给予批复,并予公告。社团名称前冠以“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五) 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同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在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始社团的招新及筹备工作。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间的所有工作需向社团联合会通报,批准后以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XXX协会筹备组名义开展。社团筹备期为一个月;

    (六) 筹备工作结束后,新成立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由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组织选聘;由社团自己拟订社团成立大会方案,经挂靠(指导)单位同意后两周内,在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新社团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 

    (七) 领取并填写《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注册表》,报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请

    (一) 指导教师须为我院注册的正式教师,校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不得担任;

    (二) 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教师要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培训。

    (三) 社团在聘请指导教师时,应由该社团挂靠(指导)单位批准并登记,并向社团联合会上交指导教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社团挂靠(指导)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 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由该社团挂靠(指导)单位批准并登记,并报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 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 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的;

    (七) 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八) 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九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院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社团学期注册表》,报挂靠(指导)单位审批,并报社团联合会存档。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社团会员名册。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十四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可以向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两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社团章程;

    (四)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  各社团召开会员大会,应在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并及时通知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具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可连任。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等职务。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五名。不得设置超过八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不得超过五名。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社团的思想建设,30人以上的社团可以在社团内成立团支部,经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并可以申请参加主题团日竞赛等共青团系统的各项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学院团委与社团联合会公选任命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挂靠(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提请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报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通过后,方能在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过程由社团联合会监督。社团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 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 入会时间满一年,大二及以上年级,曾任该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提名的除外);

    (四) 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有两门以上重点课程不及格的;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挂靠(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 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如需收取学生报名费、参赛费等活动费用,须经社团挂靠(指导)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团联合会复核,报学院团委批准。收取的活动费用由社团联合会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因社团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并经院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论。

    第三十二条  社团在每学期初,应向社团联合会上报学期活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和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举办学期计划外的活动,须事先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方案,并附活动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不经批准任何社团不得以“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监督和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须填写《活动申请表》,经社团挂靠(指导)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团联合会复核,报学院团委批准。

    (一)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二) 收取费用的比赛、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三) 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四) 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五) 晚会、讲座、报告会、社会调查等比较重要的大型活动;

    (六) 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七) 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组织非本协会会员的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学生社团组织本协会会员出游等校外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活动举行前提交《活动申请表》,经社团挂靠(指导)单位及社团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同意后,报学院团委审查批准;

    (二) 对于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所有参加者必须持有家长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或由挂靠(指导)单位出具书面担保方可进行;

    (三) 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安全情况报告学校团委。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未经院团委批准擅自举办集体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游出现安全问题,取消该社团及学生干部参与本年度的任何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经挂靠(指导)单位同意,并遵守学院相关规定。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

    第四十条  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社团名称

    (一) 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二) 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印章,社团印章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刻制。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外宣传

    (一)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会员证卡等物品,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和会员证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 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第四十四条  对外联络

    (一)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报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 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三) 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以挂靠(指导)单位或社团联合会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

    (四) 学生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务及社会赞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以自筹为主的原则,社团的内部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学生社团举办大型全校性的活动可向学院团委提出活动经费立项申请。

    第四十七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收缴会费:会费每学期收缴一次,收费标准须经挂靠(指导)单位同意后方可收取。

    (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可寻求挂靠(指导)单位和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上报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资金奖励:学院团委每年度对优秀社团进行的奖励。

    (四)活动经费: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学院团委立项申请经费。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检查;

    (二) 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 实行凭票报销制度,报账须由社团会长签字并须持正规收据、发票等有效凭证,严禁打白条,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四) 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五) 在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社团经费由本社团自主管理,接受社团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上。严格执行社团经费专款专用制度,严禁使用社团经费购买私人物品。

    第五十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寻求社会赞助具体程序

    (一)寻求社会赞助的同学必须有所需赞助活动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和经费预算,并经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批准;

    (二)寻求社会赞助的同学未经社团联合会授权,不得以社团联合会的名义寻求赞助;

    (三)社团或社团代表与赞助单位就合作赞助事宜协商确定后,必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签订之前必须报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审阅,经批准后方可签约;

    (四)合作协议书一般盖社团联合会公章,特殊情况由挂靠(指导)单位签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赞助单位、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各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社团一律不允许与校外任何团体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社团及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三条  社会赞助经费数额、物品数量必须向社团联合会如实上报,赞助单位所提供的赞助经费、物品由学生社团自主管理,原则上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形象;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

    (五) 暗中收受回扣;

    (六) 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社团联合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注销该社团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团委对学生社团申请的活动经费进行项目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项目化管理程序

    (一) 学生社团在活动举办两周前填写并上交《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表》到社团联合会。

    (二) 由社团联合会对该活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报学院团委批准后,社团即可在批准额度内先借支活动经费。

    (三) 由社团联合会对立项活动经费进行专项经费项目化管理。

    (四) 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填写并向学院团委上交活动总结报告,并按其中规定上交活动总结材料(包括图片资料)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冲账。发票必须符合学院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八章  学生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须到挂靠(指导)单位和社团联合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教室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

    第五十九条  办理使用教室等活动场所手续如下:

    (一) 申请人需填写借用场地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挂靠(指导)单位审批。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二) 将申请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出借教室。

    第六十条  如活动需要借用校内收费场所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到挂靠(指导)单位交详细活动申请一份,经批准后,由挂靠(指导)单位开具证明,再到该活动场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六十一条  社团须服从教务处和校内各收费场所管理机构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第九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社团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社团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六十三条  社团刊物由学院团委进行统一管理,社团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社团挂靠(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社团联合会审查后,报学院团委同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六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积极的为社团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二) 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 由本社团指导教师担任主审;

    (四) 刊物中摘抄内容字数不得超过刊物文字的30%

    (五) 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六) 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应在符合前款的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上应写明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的意见、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办法等。经学院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此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生社团编辑每期刊物应印制样刊一份,上有刊物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交学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第六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刊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二) 学生社团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所申报的发行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售、征订;

    (三) 学生社团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两份到学院团委存档;

    (四) 学生社团刊物因接受赞助而需为赞助单位做宣传时,仅限于出现赞助单位及其主要产品的名称,禁止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广告服务;

    (五) 学生社团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学院团委同意;

    (六) 已经登记后的学生社团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中如有变动,需及时到学院团委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六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刊物,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停刊整顿、没收、直至取缔,并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学生社团网络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提供管理员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限。

    第七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抓好本协会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社团网站或相关网页(主页)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一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社团主页全部页面必须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失泄密等情况的发生。

    (二)  社团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各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社团联合会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三)  社团成员不得以学校正式机构名义发布信息,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四) 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七十二条  社团在其他BBS上申请版面,须向校团委报批,并向社团联合会上报该版所在位置、版主及版务联系方式。BBS需有专人负责,版主及版务变更时,须到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

    第七十三条  社团BBS版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社团版面以活跃校园文化、促进社团发展、加强社团内部交流为原则;

    (二) 不得开设违反社会公德的版面;

    (三) 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 社团版面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以及涉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图片和内容;

    (五) 对加入BBS的人员,资料需填写详实,对不合格人员,需及时清除;

    (六) 社团负责人需对BBS的内容负直接责任,同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第十一章 社团奖惩制度

    第七十四条  惩罚措施: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七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警告等处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将予以警告,连续警告两次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被勒令解散的社团,社团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一) 一个学期内无一次社团公开活动;

    (二) 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三) 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四) 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联合会例会;

    (五) 未经挂靠(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社团联合会批准,而产生社团负责人;

    (六) 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出版刊物、上传社团网页不提前报批;

    (七) 逃避社团联合会对社团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 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四)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

    (五)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

    (六) 利用社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八) 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九) 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十) 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十七条 申诉和复议

    (一)社团联合会对社团的处理,应当做到秩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社团负责人,并通知挂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社团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二)社团联合会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社团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对社团作出强制解散(取缔)处分决定,应当由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决定并报学院团委批准。

    (四)社团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院团委应当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社团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团委、社团联合会、社团挂靠(指导)单位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社团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团委重新研究决定。

    (六)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社团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社团均需参评。评定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不合格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学生社团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成立满一年的学生社团均有参评资格。连续两学期被评为优秀的社团,可参加优秀社团的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社团干部管理

    第七十九条   社团学生干部指社团副部长级以上社团成员。社团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学生社团担任职务。

    第八十条   社团会长每学期工作由社团联合会组织考核,并评定优秀会长。其他社团干部由各学生社团会长负责组织民主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八十一条  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挂靠(指导)单位、社团联合会有权实行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社团成员,社团负责人有权取消其社团成员资格。

    第八十二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奖励分为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社团会员。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只能在优秀社团中产生。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八十四条  各系(部)、校区团工委对本系(部)、校区的学生社团进行管理和指导时可参照此办法,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团委。